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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9-09 09:58:42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2008〕55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整体要求
    今年以来,全县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认真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机构职能、部门文件、工作动态、办事流程、相关法规以及相关服务事项等信息,确保了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进入常态化,但对照县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目录编制及信息发布尚不规范;依申请公开尚未正常运行;相关制度还未健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有待加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围绕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下一阶段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任务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增强工作实效,使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信息发布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关于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08〕13号)要求,对本单位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自查,补缺补差。重点是:
    1、纳入应公开的目录范围的公开事项是否已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全面公开;
    2、信息公开指南是否编制并上网发布,指南内是否有依申请信息公开表格提供下载;
    3、新出台文件、制度、规定是否及时公开,动态信息内容是否及时补充或更新,办事指南是否与实际申请办理情况相吻合;
    4、公开的信息是否归类合理、排版美观、易于浏览和符合格式,信息标题是否能概括反映信息内容。
    三、建立信息公开常态化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东至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东至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东政办〔2008〕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处理申请的工作流程,建立规范、严密、便民、高效的管理机制。重点是:
    1、进一步扩大本机构的信息公开范围,全面公开与职权职责相关的各类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
    2、丰富公开形式。既要坚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又要利用设立文件档案查询室、信息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将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3、严格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录入、审核、发布,建立层层把关而又不失高效的保密审查机制,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4、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信息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各信息公开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检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和其他渠道提交的申请,做好登记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在15日之内答复申请人。并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所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办理都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
    四、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
    1、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政务公开办(办公地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2、县保密局负责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的指导和监督,依照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受理并答复信息发布机构提出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事项,适时组织各信息发布单位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培训。
    3、县信息中心负责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的技术性保障,网站正常运行和信息数据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4、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5、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责任,负责督促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事务信息公开工作。
    6、县档案局、县文化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分别在档案馆、图书馆、服务大厅各设置一个触摸屏式信息查询点,通过网络连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皖政办〔2008〕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政府信息公开是施政方式的重要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以来,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公开主体、内容、方式和工作机制及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发布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程序,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建立虚假信息澄清等工作机制。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范围及工作流程。在积极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突出公开重点,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将涉及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积极探索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政府信息。
    四、抓紧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政府网站建设等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积极、有序、长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办发〔2008〕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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