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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8-15 15:57:44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2008〕51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东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08〕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在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至2008年底前,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2%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试点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家庭、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本县城区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区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以县为统筹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根据池政办〔2008〕31号文件要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具体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费和补助。应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本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完善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中央、省财政补助补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对城市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资助。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六)参保登记和缴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由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区各中小学在校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委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三、医疗待遇
    (七)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探索建立门诊费用统筹办法。
    (八)强化缴费机制。建立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保障待遇水平挂钩的办法。
    四、加强管理与服务
    (九)完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度。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就医特点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
    (十)完善费用结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纳入协议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参与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的积极性。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使服务保障能力适应保障服务任务的需要。社区、乡镇和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推进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五、组织领导
    (十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关心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机制。
    (十三)扎实搞好试点。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努力扩大覆盖面。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劳动保障局反馈。
    (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看到实惠,积极主动自愿参保。
    (十六)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参保覆盖率、个人自付率、基金结余率、资金补助率、医保受益率、协议签订履行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的重要指标,围绕筹资补偿机制是否合理、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行机制是否规范、参保人员是否满意等内容,认真做好试点总结和评估工作。
    六、附则
    (十七)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八)本方案由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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