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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至县规模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至县规模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委办 文章来源:县委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3-28 17:23:00
 

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文件

东办发〔2008〕2号



关于印发《东至县规模工业发展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香隅化工园工委、管委,县直及驻东至各单位:
    《东至县规模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东至县规模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扩大招商引资,夯实发展基础,推动全县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东发〔2008〕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企  业
    第二条  考核对象: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考核内容。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金、利润总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人数等。
    第四条  指标口径。
    (一)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财务、统计决算报表并经财务、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后的数字为准;营业收入不含税金。
    (二)入库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入库国家的各类税金及附加。企业补交欠税、税务稽查补税、减免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及代收代缴税等不计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总额考核,以税务部门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东至境内新建或改扩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企业在县外投资不计入投资总额考核,以统计部门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第五条  考核办法。有目标任务的,以当年下达的调控目标为准,涉及扣分指标的,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一)工业总产值(20分)。总量以当年全县企业完成数排序,排列首位的计10分,其余按各自占排列首位企业完成值的比例计分。增量完成目标任务计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的,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15分)。总量以当年全县企业完成数排序,排列首位的计5分,其余按各自占排列首位企业完成值的比例计分。增量完成目标任务计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的,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三)入库税金(30分)。总量以当年全县企业完成数排序,排列首位的计20分,其余按各自占排列首位企业完成值的比例计分。增量完成目标任务计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5分,其余按各自占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企业的比例计分。
    (四)利润总额(10分)。总量以当年全县企业完成数排序,排列首位的计10分,其余按各自占排列首位企业完成值的比例计分,亏损企业不计分。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分)。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新建企业500万元)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50万元(新建企业100万元)加0.1分,加分不超过5分。
    (六)其它(10分)。
    1、财务统计等基础工作(5分)。统计基础台帐健全得2分,每少一项扣0.5分;年初报送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工作总结,每月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得3分,每少报一项扣0.5分,迟报一项扣0.25分。
    2、职工社会保险(5分)。参保种类齐全且按月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的,每低2个百分点扣0.1分,少缴一个费种扣1分。
    (七)加分。
    1、品牌建设。新增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商品名牌的,每个加10分;新增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加5分。
   2、创新能力建设。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加10分;新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省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新认定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加2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设立优秀工业企业奖。按企业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奖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授“优秀工业企业”荣誉称号。
    (二)设立新增规模企业奖。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00元。
    (三)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应缴尽缴,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3万元、4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取消获奖资格。
    (一)企业发生偷、欠、抗税行为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劳资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不合格的;
    (五)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第三章   乡 镇
    第八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15个乡镇划分成两组,其中,大渡口、东流、尧渡、胜利、香隅、龙泉镇为第一组,其它乡镇为第二组。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一组镇:组织机构建设、服务及报表资料、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二组乡镇: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
    第十条  考核办法。以当年下达的调控目标为准,涉及扣分指标的,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一组镇:
    (一)组织机构建设(5分)。成立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文件为准);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每缺一项扣1.5分。
    (二)服务及报表资料(10分)。
    1、服务(5分)。主动向规模以上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无“三乱”和“吃、拿、卡、要”现象。有举报者,经查证属实每件扣2分。
    2、报表资料(5分)。加强辖内工业经济目标管理工作,年初报送工业发展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工业发展工作总结,每季度报送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督促辖内规模以上企业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核算制度,按月向经委及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少报1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
    (三)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4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准分3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的,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不超过10分。
    (四)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5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准分2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的,每超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准分1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的,每超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二组乡镇:只考核当年新增规模企业个数,以实际新增企业个数为绝对值,不进行分值考核。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第一组镇按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年度“发展规模工业一、二等奖”各1名,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奖金30%奖给镇领导班子,其中50%奖给主要负责人。
    (二)第一组镇中,对完成年度规模工业发展任务但考核未获得规模工业发展奖励的镇,当年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乡镇3000元;超年度目标的,每新增1户,奖励6000元。奖金50%奖给镇领导班子,其中50%奖给主要负责人。
    (三)第二组乡镇只考核当年新增规模企业(含介绍入园企业),年度目标内的,每新增1户,奖励3000元;超年度目标的,每新增1户,奖励6000元;异地介绍到工业园区落户的,每新增1户,奖励6000元。奖金50%奖给乡镇领导班子,其中50%奖给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工业园区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制定(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设年度“综合发展先进园区”1名,奖励10万元。奖金30%奖给园区领导班子,其中50%奖给主要负责人。
    (二)对完成年度规模工业发展任务但考核未进入先进园区的,当年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企业,奖励3000元。奖金额的50%给园区领导班子,其中50%奖给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个  人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乡镇、工业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评选年度“发展规模工业先进个人”和“服务规模工业先进个人”各10名,奖励1000元。
    第六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在县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发展规模工业考核奖励工作,由县经委牵头,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县委、县政府审批兑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乡镇通过招商引资介绍落户工业园区的规模工业企业,纳入介绍乡镇考核,不纳入园区或园区所在乡镇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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