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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
东至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信息科 文章来源:政府信息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6-22 15:08:53
 

东至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县民政局、财政局在2007年上半年对全县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县民政局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全县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县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二、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为提高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省拨850元的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新的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三、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我县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县财政局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五保资金专户;同时,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五保供养专项经费,使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县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五保资金专户。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局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直接下拨到乡镇敬老院。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民政局、财政局将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并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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